弑母案凶手吴谢宇今天被福建高院二审维持了死刑判决,目前就等死刑复核,回看二审这个过程中辩护律师一直试图用精神问题为其寻找一条生路,但招为什么没用呢?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案子我首先得跟大家说抱歉,一审的时候我以为这案子事实层面又没什么争议,估计有两三个月还不就完事儿了,当时我还说呢就活仨月了,结果没想到二审律师挺努力,再加上疫情中间中止审理,居然能让他拖到现在,这是我预测错了。
【资料图】
那么回看二审很有意思,他的律师在事实层面无文章可做的情况下,用的是试图论证其精神问题的辩护策略。
这里我必须说一下,像他这种案子依法是必须有律师辩护的,那么律师既然接了这个工作肯定要全力以赴,如果说律师走过场那才是对法律的侮辱,现在我会认为他的律师在二审期间很出色的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已经是很尽力了,这也反过来论证了这个审判的严谨专业。
北京青年报之前有一个报道《吴谢宇的求生辩护》,这里边比较详细讲了律师的辩护内容,说是辩护人援引多位法学、精神病学专家观点,认为吴谢宇系因重度抑郁症发作导致“扩大性自杀”。
据法医学专业文献解释,“扩大性自杀”又称怜悯性杀亲。患者在严重的情绪低落的状态下,感到困难重重,前途无望,有强烈的自杀企图,并决意以自杀摆脱痛苦,但是想到自己的亲人活着“痛苦”,为了免除亲人的痛苦和不幸的遭遇,常将自己的配偶或儿女杀死后自杀。它是抑郁症患者杀人的原因之一。
而吴谢宇自己二审庭上自述,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产生自杀的想法,在学校时有一次还写了遗书,但没发送给母亲。在之后逃亡的过程中,所住的酒店房间也都在高楼层。辩护方总结认为,吴谢宇案发前多次尝试自杀。
有一个细节让人毛骨悚然,说吴谢宇还称,在杀害母亲的过程中,他在反复播放一个十几分钟的视频。视频是很多电影片段的剪辑。他还提到,自己之所以将母亲尸体包裹了75层,是效仿了影片中的剧情。
他最后陈述中说:“不管怎么判,希望给我一条生路,活着去赎罪。”
当然媒体还是从讲故事的方式来看这个辩护,从我的角度看,会认为是辩护人实际上是提了两份证据。
一份是专家意见,试图论证吴谢宇在作案时不能或者至少不能完全辨识自己的行为。
另一份是吴谢宇的家族病史,称其具有家族精神病史。
两份证据结合,如果被认可可以论证吴谢宇的精神状态,或者至少启动精神鉴定,最终导致吴谢宇依法可以被认定是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人,那么至少是可以判死缓的。
2018年有一个武汉面馆砍头案就是因为凶手被认定作案时属于限制责任能力,因此判的是死缓并限制减刑。
但是这个辩护策略我当时就觉得不太可能奏效,这就涉及到很多人对精神病人法律责任的误解,并不是这人有精神病一律不负刑责,而是要达到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的程度,所以辨识能力才是核心。
实际上出庭检察官也表示,吴谢宇是经过预谋后作案,过程逻辑清楚,杀害母亲后,还有意识地去清理现场,这些行为都能说明吴谢宇完全有刑事行为能力,没有做精神病鉴定的必要,遂驳回精神鉴定申请。
那他这精神病是怎么回事儿呢?检方确认吴谢宇的两位亲属分别患有精神分裂症以及智力障碍,但根据有关证人的证言证词,两位亲属的精神病症是外力刺激所致,而非家族遗传,否认吴谢宇具有精神病家族病史。
那么现在看吴谢宇的作案过程,虽然有很多异于常人的地方,但是他很清楚自己是在杀死母亲,而且辩方提出他多次试图自杀,但是他并没有死,这不恰恰说明他能辨识自己的行为么?
那咱们看福建高院发的通报,明确提到了作案前精心预谋,准备作案工具,谋划杀人手段以及对作案现场的布置和清理,这也就是基本采信了检方的观点,认为其完全能够辨识自己的行为。
实际上法学界内部,尤其是很多律师都主张把精神鉴定作为一个常态选项,但根据现行法律是只有司法机关可以启动精神鉴定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只能申请,那么在实践中就遇到这个辨识能力的判断门槛,那么也有人建议是不是设立一个标准,达到什么标准就可以依申请启动。
但是反过来也有人反对扩大当事人申请的权限,因为担心会有人冒充或者借由自己患病故意实施犯罪。
现在对于如何启动精神病鉴定,还是依照司法机关的判断,因此如果是事先有预谋有计划,事后有很明显的反侦察行为的,通常不认为他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这也是吴谢宇二审辩护失败的关键。
以上就是我对吴谢宇案二审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您可以关注我的账号“老梁不郁闷”,我会继续分享更多关于新闻和法律的观点,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