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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反竞争行为有哪些?反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5-05 16:37:27 来源:法治通
反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

1.不向竞争者提供必要的设施

这里的“必要设施”指由一家垄断或近乎垄断,竞争者需要使用、但由于技术经济原因竞争者无法自建的设施,例如与传统运营商的PSTN互联,以及相关交换、信令、OSS和数据库系统等。

提供设施方面的要求通常在互联互通的相关规章中做出具体规定。

2.交叉补贴

不是所有的交叉补贴都被限制。例如社会性的交叉补贴就是允许的。只有确认是反竞争的交叉补贴才被禁止。

反竞争的交叉补贴,通常是对竞争性强业务收低价,对竞争性弱的业务收高价,达到交叉补贴的目的。这方面主要对主导运营商,或者是具有显著市场势力的运营商在交叉补贴方面加强管理。具体办法有三种:

独立核算

具有SMP的运营商凡是与互联相关,既向互联运营商提供又向自己的用户提供的业务,都需要独立记账核算,将成本与收入进行比较,成本低于收入的业务,即认为存在交叉补贴。

独立核算在实施上存在难度,因为不同业务的共同成本分摊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只能按业务大类进行独立核算。

不同业务分别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进行经营。

例如移动部门、Internet部门设立独立的子公司,甚至不同的移动业务也成立不同子公司,更便于防止交叉补贴,掠夺定价,共谋和其他反竞争行为。

不仅要求会计账目独立,而且办公地点、管理人员和设施也要独立,因为办公地点在一起可能发生共谋,管理人员和设施共用仍可能造成交叉补贴。

将运营商完全解体,使其彻底失去交叉补贴的机会。

3.垂直价格挤压

运营商操纵上下游市场价格,对竞争者进行挤压。例如传统运营商和其他运营商在ISP业务领域竞争,相对于该业务来说,本地接入是上游业务,而传统运营商在其中占主导地位。传统运营商就提高上游市场对竞争者的批发价,使竞争者在ISP市场上成本提高,变得无利可图。它还可能同时在ISP市场降低零售价格,形成双向挤压。

防止垂直价格挤压,要求监测上游批发业务价格,将其与上下游之间的实际增量成本相加,结果不能高于下游市场的零售价格。

4.掠夺式定价

主导运营商通过低价将竞争者排挤出市场,再收取高价。

例如,英国ISP投诉BT实施掠夺式定价:BT的X.25分组业务BTNet比其他ISP低9倍,并在初期实行免费使用。

监管机构OFTEL调查后得出结论:英国ISP市场进入壁垒较低,BT不可能先免费,一段时间后再提高价格,将以往的损失弥补回来;BTNet业务与X.25分组业务存在差别;经审查BTNet的业务计划和运作计划,初期亏损是正常的,并且该业务正在走向盈利;而且,发现初期免费使用是该业务领域的常见现象。

结果OFTEL判定没有掠夺式定价,同时声明由于BT对市场具有潜在的影响,将对市场情况进行密切监测。

判定是否掠夺式定价存在一定困难,主要的依据是成本核算。

5.错误使用信息

这里的信息主要是用户和其他运营商的相关信息。例如了解大业务量客户、国际业务量大的客户等对营销有很大作用。又如一家竞争者向本地运营商租用一条线路,向某个办公用户提供Internet服

务,这时本地运营商不能利用这个信息,找到该办公用户要求其跳槽成为自己的客户。

避免错误使用信息,通常对主导运营商或具有垄断地位的运营商提出要求,如果要将其由于垄断地位得到信息提供给运营商的竞争性业务部门和关联企业,那么必须提供给竞争对手。

对于互联互通中竞争者信息保密问题,解决办法是成立第三方的互联业务组,所有互联订单都从这一家出,使得主导运营商无法获得某一具体运营商的准确信息。

6.锁定用户

运营商通过强迫用户签订协议,使其无法和很难跳槽到其他用户。包括长期合同、业务折扣协议,将用户与特定技术和硬件平台捆在一起的协议。

有些锁定用户的行为对用户有利,因此不是所有的锁定用户行为都是反竞争的。这里就有个判定的问题。

反竞争的锁定用户主要表现在新竞争者进入市场前,老运营商要求用户签订长期合同,如果不签就停止业务,这对竞争是不利的。

例如有用户向欧盟投诉手机SIM卡是锁定的,用户要取出换其他运营商SIM卡,必须交纳高额费用。欧盟通知手机制造商其反竞争行为,经过沟通,厂商将手机进行修改,使用户可以取消SIM卡锁定。

7.捆绑销售

捆绑销售不一定是反竞争行为,这里也有度的界定问题,各国的规定也不一样。加拿大将无线、Internet和有线电视绑定,价钱比三者分开低10%,就是允许的。

但是如果捆绑销售的负面影响过大,例如将竞争性业务与垄断性业务捆绑销售,还有买产品强迫搭买维护服务等,就涉及到反竞争问题。

如果传统运营商提供的绑定产品是其他运营商不可能提供的,主导运营商向竞争者提供的业务将上游和下游捆绑销售;向竞争者提供不需要的业务等,在这些情况下,监管机构通常要加以干预。

8.其他反竞争行为

·超额价格:主导运营商向用户收高价,这主要不利于消费者,不属于滥用主导地位。

·限制提供:垄断或主导厂商不进行投资,只在原有用户范围内提供服务,可提供安全的利润,不需要更多投资。

·拒绝交易:不是所有的时候都是反竞争行为。在对竞争产生损害时界定为反竞争行为。主导运营商拒绝交易更有可能是反竞争行为。

·不公平差别对待:在用户、竞争者之间实行差别对待,通常不完全禁止,要视是否损害竞争而定。

·滥用知识产权:例如利用排他性知识产权许可,试图将邻近市场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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